作者:唐文明
道德与法律的关系,表面看起来是一个平常的话题,仔细深究则颇为复杂。尤其是在政治哲学的高度上思考道德与法律的次序,思考在政治建构中道德与法律哪个更具优先性,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。梁晓杰博士的《德法之辨》就是在这一主题上知难而进、辛苦耕耘而取得的成果。
我们常常参照私与公的区分来刻画道德与法律的差异:道德归诸良知,归诸个人的精神力量;法律归诸正义,归诸国家的制度力量。根据这一点,在政治建构中法律优先于道德,几乎成为一种常识性信念。但是,若要进一步探求法律的基础,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。梁晓杰明确指出了一个他称之为颇具“反讽意义”的事实:现代以来西方政治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区分实际上笼罩在犹太—基督教律法主义的宗教精神之中。在犹太—基督教传统中,律法主义的宗教精神成为至上的统治力量,个人与国家都会被这种宗教精神塑造。神圣的律法在个人心中的投射造就了个人的道德,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造就了国家的法律。这是现代语境中道德与法律之区分的宗教渊源。难怪康德会将良知喻为“内在的法庭”,阿奎纳会在上帝的永恒法之下谈论自然法与人法。如果我们把人心与社会看做神圣精神得以落实的两个不同领域,那么,道德与法律,从根本上来说呈现为一种并列关系,而不是一种次序关系。说到底,无论是道德,还是法律,都归诸信仰。
不过,这并不意味着德法次序的问题不再存在,而是说,必须在先立乎其大的信仰之下来考虑这个问题。法律以外部命令的形式达乎个人,而道德内在地塑造着、成就着个人。基于信仰的法律对个人道德有什么样的期许和要求,或者是,基于信仰的道德对国家法律有什么样的期许和要求,两者都是正当的思路。略去时代与语境的差异,对照于儒教传统,我们能够说,前者可类比于隆礼重法、化性起伪的荀学思路,后者可类比于内圣外王、尽伦尽制的孟学思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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